苏奥传感: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9-23
苏奥传感 2024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07 证券简称:苏奥传感 公告编号:2024-056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
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30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形式公示了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2022年10月3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1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苏奥传感 2024 年公告
4、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2022年12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1,28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1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6、2024年9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首次获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
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离世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的共计30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苏奥传感 2024 年公告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亦不会影响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首次获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
象离世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的共计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30万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
归属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