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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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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1
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

方式等内容。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提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与《会议通知》合称“通知公告”),

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收到控股股东杨勇萍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

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且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

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刊登了《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

(雪榕生物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公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视频参会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含授权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3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

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

公告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俞   磊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