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2024-04-20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
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
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
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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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再次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
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
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
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注明本人就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事项在年报编制及审议
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以及履行勤勉义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等信息。公司
应当将该说明与年报同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严防
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
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负责存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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