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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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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1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站上公告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
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广
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 300 号,子公司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办公
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76,462,45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520%。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664,088 股,约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8303%,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
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279,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10%;反对 1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53,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1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669%;反对 12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3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76%;弃权 53,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155%。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361,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0%;反对 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弃权 4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3,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54%;反对 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0%;弃权 4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836%。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2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30%;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0%;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8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530%;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1%;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129%。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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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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