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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河精密:关于横河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4-07-19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精密         公告编号:2024-061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横河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横河转债”到期日:2024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
    2、“横河转债”兑付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
    3、“横河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0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4、“横河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
    5、“横河转债”摘牌日:2024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6 号)核准,“宁波横河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开发行了 1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40 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67 号”文同意,公司 1.40 亿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横河转债”,债券
代码“123013”。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现将“横河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
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0%(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横河转债”到期
合计兑付 110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横河转债”到期日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兑付债券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横河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横河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0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兑付资
金发放日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
    四、兑付方法
    “横河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横河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横河转债”摘牌日
    “横河转债”(代码 123013)摘牌日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自 2024 年 7 月
29 日起,“横河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横河转债”将停止交易。“横河转债”持有人在停
止交易后、转股起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仍可
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横河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
个人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
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5%)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
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0.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
额为人民币 109.5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
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
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
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
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 110.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七、其他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3254939
    联系传真:0574-63265678
    联系人:胡建锋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