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14:30 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 席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共 100 人, 代表 股份 数 为 138,319,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288%。其中,中小股东(除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计 93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9,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7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7,669,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1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92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9,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6%。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育松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67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龙成凤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674,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保险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张燕生、杨汉杰、方喆、唐若梅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0,48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7%;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2 弃权26,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818%;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78%;弃权26,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235,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70%;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38%;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公司股东/董事长)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0,921,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同 意 559,31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会 中 小 股 东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86.0729%;反对 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92%;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8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六)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世纪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22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同 意 559,41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会 中 小 股 东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86.0882%;反对 6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38%;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8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公司股东/董事长)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0,921,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82%;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38%;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22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82%;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38%;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公司股东/董事长)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0,921,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82%;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38%;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22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82%;反对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38%;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公司股东/董事长)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5 表决情况:同意100,921,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29%;反对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92%;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仲崇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