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225 弄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赵逸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 年 11 月 14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与网络投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4:30 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225 弄 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4 人,代表股份 83,126,76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4.04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9,870,5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0 人,代表股份 3,256,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1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公司一名董事请假未出席。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综合现场投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情况 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交易主体》。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27,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3%;反对 228,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0%; 弃权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7,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8182%;反对 228,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197%;弃权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20%。 1.02、审议通过《标的资产》。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32,8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6465%;反对 226,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0%; 弃权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9749%;反对 226,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430%;弃权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2%。 1.03、审议通过《交易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33,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8%;反对 226,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 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2,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9841%;反对 226,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491%;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8%。 1.04、审议通过《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21,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4%;反对 226,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 弃权 7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0,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6155%;反对 226,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491%;弃权 7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54%。 1.05、审议通过《支付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17,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6%;反对 226,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0%; 弃权 8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4927%;反对 226,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430%;弃权 8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44%。 1.06、审议通过《交易费用和成本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20,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9%;反对 226,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6%; 弃权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0,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6033%;反对 226,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583%;弃权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4%。 1.07、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13,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8%;反对 234,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7%;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3699%;反对 234,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163%;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1.08、审议通过《标的资产交割》。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13,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3%;反对 234,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2%;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3821%;反对 234,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7.2040%;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1.09、审议通过《决议的有效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38,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5%;反对 109,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 弃权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67,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2179%;反对 109,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498%;弃权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3%。 1.10、审议通过《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05,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6%;反对 225,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8%; 弃权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3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1364%;反对 225,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399%;弃权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7%。 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819,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7%;反对 226,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 弃权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5725%;反对 226,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491%;弃权 8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84%。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30,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8%;反对 117,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59,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9692%;反对 117,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047%;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62%。 4、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25,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0%;反对 119,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2%; 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5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8217%;反对 119,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815%;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68%。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38,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9%;反对 108,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1%; 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68,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2271%;反对 108,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467%;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62%。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但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30,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8%;反对 117,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59,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9692%;反对 117,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170%;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3,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9%;反对 103,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弃权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3,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3807%;反对 103,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870%;弃权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3%。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2%;反对 102,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0%; 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4145%;反对 102,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410%;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4446%。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13,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8%;反对 134,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7%;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3,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4594%;反对 134,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268%;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10、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备考审 阅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4,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反对 102,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6%; 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4,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4175%;反对 102,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563%;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62%。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3,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9%;反对 10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 弃权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3,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3807%;反对 10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532%;弃权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4661%。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2,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7%;反对 10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 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2,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3500%;反对 10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532%;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68%。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24,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2%;反对 118,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弃权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53,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7757%;反对 118,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354%;弃权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9%。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相关资产情 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2,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 104,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9%; 弃权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2,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3469%;反对 104,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147%;弃权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4384%。 1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5,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反对 10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4,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4329%;反对 10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532%;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16、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12,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1%;反对 106,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5%;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0,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3101%;反对 106,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761%;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1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7%;反对 10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8%; 弃权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3,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4022%;反对 102,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3.1594%;弃权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4%。 1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4,8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2%;反对 103,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4145%;反对 103,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717%;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1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40,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 107,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7%; 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69,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2763%;反对 107,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99%;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9%。 20、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债权债务冲抵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29,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2%;反对 116,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5%; 弃权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58,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9292%;反对 116,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3.5863%;弃权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5%。 2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92,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2%;反对 219,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 弃权 11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22,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9.7433%;反对 219,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556%;弃权 1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01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至议案 2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 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6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赵逸雯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