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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达药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5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2 人,代表股份 195,334,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6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81,463,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
份 113,870,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01%。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67 人,代表股份 31,113,2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4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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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
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5,248,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7,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3%;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5,248,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7,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3%;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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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95,250,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9,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07%;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95,250,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9,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07%;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250,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9,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07%;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248,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7,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3%;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248,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7,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3%;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248,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27,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42%;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为融资额度内部分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240,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 90,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弃权 3,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19,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98%;反对 90,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99%;弃权 3,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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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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