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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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298/FY/2024-766
致 : 筑博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筑博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并 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
意 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 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
律 的 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 次 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 筑 博 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 (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与联系方式、以及“ 截 至 股 权 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
证 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股 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 司 股 东”的文字说明。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5 日 下午 14:5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B 座 8 楼会议室
召 开 , 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先林先生主持。
本 次 股 东 大 会的 网 络投 票 通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和 互联 网 投票
系 统 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 联 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 任 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
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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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 次 股东大会召集 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 次 股 东 大 会由 贵公司 董事会 召集 ,符合 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规 范 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 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在股权登记日
买 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
利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 负 责 人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 出 席 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 场 出
席 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的 公 司 股 份数额为 100,310,300 股,占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842%。
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 络 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48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额 为 332,560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以上通过
网 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 述 现 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57 名,
代 表 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0,642,860 股,占贵公司发
行 在 外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88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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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 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 计 49 名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332,66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0.2042%。
2. 出 席 、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 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及 本 所律师。
经 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
理 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 次 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
议:
1. 《关于终止并重新审议公司出售房产的议案》;
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 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 决 结 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上 述 议案编码为 2 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 股 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 本 所 律 师验证与核查, 本次股 东大会 实际审 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
的 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审
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 范 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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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 次 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 次 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
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 现 场 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
程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共
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
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 次 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 据 贵 公 司 股东 或 股东 代 理人 进 行 的表 决 以及 本 次股 东 大 会对 表 决结
果 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 的 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并重新审议公司出售房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453,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0%;
反对 182,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9%;弃权 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
其 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以上 股 份 的 股东 以 外 的 其 他股 东 ) 的 表决 情 况 为 : 同意
143,48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3.1311%;反对 182,080 股,
占 出 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54.7346%;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
投 票 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1343%。
表 决 结 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6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
反对 21,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弃权 1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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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以上 股 份 的 股东 以 外 的 其 他股 东 ) 的 表决 情 况 为 : 同意
29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0.0920%;反对 21,360 股,
占 出 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4210%;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
投 票 默 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4870%。
表 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经 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
股 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 论 意见
综 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
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 法 律 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 以 下 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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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国 浩 律 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筑 博 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书
之
签署页
国 浩 律 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马卓檀 王 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