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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1-05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关事宜的战略发
展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社会责任承担以及公司治理
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ESG 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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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ESG 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及执行 ESG 委员会决议,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关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
司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公司关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的战略规划、管
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三)识别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
事宜,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计划进行审查;
    (四)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事项相关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进
行审议;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并提出相应
建议和适当应对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ESG 委员会根据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
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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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根据 ESG 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的,也可随时召开,由召集人在
会议上说明。
       ESG 委员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经 ESG 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
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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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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