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4-029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68号,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 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 5、会议召集人:202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继东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2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339,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30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所持股份38,716,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31.07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所持股份21,622,49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355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的 见证律师以现场的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2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进度 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8、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9,49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85%;反对 837,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2%;弃权8,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983,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6.1260%;反对837,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3.837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3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9,49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85%;反对 837,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2%;弃权8,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983,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6.1260%;反对837,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7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梁嘉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