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4-06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特”)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为17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1,04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10%。涉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 励对象5名,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580股,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2名以及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不能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10名,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1,460股,回购价格为 5.567元/股。根据不同情形,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2、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日报等报纸上刊 登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办理完成。 4、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由 298,847,528 股变更为 298,536,488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98,847,528 元变更 为人民币 298,536,488 元。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 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 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 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年5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 (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本次向 2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44,703 股限制性股票。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8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68,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 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2、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68,20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3、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 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407%。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5,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 期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本次向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4,933 股限制性股票。 至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7、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6名,均满足100%解 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19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7月29日。 18、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0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9、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9,7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9,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已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共计68,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1,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18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6,35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 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3、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1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206,35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4、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共计147,8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同时,因为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已身故(非因执行职务原因),公司拟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股,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5、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1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以当时总股 本197,725,450股扣除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15,664股后的总股本 197,309,7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9元,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 5股。在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但尚未办理所涉及激励对象 股份回购注销手续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应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6、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共计118,12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 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共计205.8205万股,约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69%。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 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8、2021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207名,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205.8205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7月30日。 29、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淑琳女士、任明明先生已分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93,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并支付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3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0,480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0、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共计92,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1、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三)、 (四)、(五)、(六)、(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23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激 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18,23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33、2022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个人原因 离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非因执行 公务原因身故)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29,5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并向其中涉及身故的 1名原激励对象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4、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拟对 5 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 29,58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并向其中涉及身故 的 1 名原激励对象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2024年7月1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29,58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 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对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发 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为授予日,以 5.567 元/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6.194 元/股向 1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87.47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 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定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 5.567 元/股, 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本次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以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授予 20.2936 万股,以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 41.5664 万股。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 名激励对象 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8,900 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6 日作为授予日,向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事林镜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 6 个月内存在卖 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将对董事林镜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共 计 8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567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五)、(七)》《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对2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10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 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1、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 以 6.115 元/股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 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3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2 人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个人 原因离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非因 执行公务原因身故)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 14 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 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全部 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325,773 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 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13、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88,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 16 人因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 10 人因其个人绩效 考核等级未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激 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61,068 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时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 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份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不能解除 限售,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涉及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86,96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原激励对象 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涉及的 158 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考核 目标未达成不能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 166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164,834 股。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 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6、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三)》。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对 2 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94,500 股,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 1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186,960 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向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不达标而不 能解除限售的 10 名激励对象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7、2024年7月1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原2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94,500股,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名激励对象持有 的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6,960股的回 购注销登记手续。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1、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29,58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本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的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 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4,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5.567元/股;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不能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 象,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6,96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5.567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1,04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 0.10%,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人,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或5.567元/股,并根据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向部分激励对象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注销的完成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2400403号),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我 公司因本次回购注销已向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支付回购资金(含利息)共计人民 币1,704,805.60元,减少注册资本311,040元。 2024年7月1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上述311,04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 股东性质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减少 数量(股) (%) 1、有限售条件股份 77,258,390 25.85 311,040 76,947,350 25.77 股权激励限售股 311,040 0.10 311,040 0 0 高管锁定股 76,947,350 25.75 0 76,947,350 25.77 2、无限售条件股份 221,589,138 74.15 0 221,589,138 74.23 股本总计 298,847,528 100.00 311,040 298,536,488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