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辰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海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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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1 号公司会议中心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
于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159,2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2.632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51,156,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2.630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0.00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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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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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议案 1 至议案 8、议案 10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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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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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林亚青
孟庆慧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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