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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辰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海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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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1 号公司会议中心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

于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159,2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2.632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51,156,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2.630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0.00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2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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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1,1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议案 1 至议案 8、议案 10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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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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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林亚青



                                           孟庆慧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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