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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或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
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 公司法》等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
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
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战略基础研究和外围智囊团的组织与沟通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对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
会全体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议案的投票意见。战略委
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必须有一名非独
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