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04-1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天津利安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利安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
有关联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
是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
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设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一名。审
计监察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以会议方式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下个季度的工作计
划等内容。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
行业以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亦须经过董事会
批准生效。
第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