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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安隆: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4-18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要求,天津利安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2023 年度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红梅、何勇军、侯为
满、韦利行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李红梅、何勇军、侯为满、韦利行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
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附属企
业、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