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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川科技: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05-10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 十一次
会议于2024年5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 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
计划”)、《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 次授予
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与公司
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 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9日,并同意以16.04元/股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522名激励对象授予1,4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