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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 410 号杭州长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及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89人,代表公司股份279,126,62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32%。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228,865,83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4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260,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8%。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83人,代表股份
50,261,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9%。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长川制造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8,686,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24%;反对405,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弃权3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82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50%;反对405,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9%;弃权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8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收购长川制造少数股东股
权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8,662,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36%;反对417,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796,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7%;反对417,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8%;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