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4-09-11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锋信息
股票代码:3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 弄 2 号 N 区 464 室(上海
富盛经济开发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9 月 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锋信息
转让方、甲方 指 魏晓曦、魏晓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
指
受让方、乙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晓曦、魏晓婷持有公司股份6,925,165股、1,299,835
股,共计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483,342
股)的5.0005%。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魏晓曦、魏晓婷与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股份转
指 (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的《股
让协议》
份转让协议》
元 指 人民币元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 SXL376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07329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 弄 2 号
管理人注册地址
N 区 464 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王湛超
管理人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3124484969
管理人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管理人经营范围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人成立时间 2014-09-30
管理人经营期限 30 年
管理人股权结构 王荣玉持股 80% 王湛超持股 20%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基金管理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烜鼎星
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的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王湛超 男 总经理、董事 中国 上海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3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还通过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原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金麒麟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90)
5.70%的股份。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
动 后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将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8,225,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164,483,342)的 5.000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烜鼎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
(代表烜鼎星宿 0 0.00% 8,225,000 5.0005%
通股(A 股)
22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股东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925,165
股、1,299,835 股(共计 8,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5%),以 7.1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待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
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 1(转让方):魏晓曦
甲方 2(转让方):魏晓婷
乙方(受让方):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6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 1 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925,16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甲方 2 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299,83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7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甲方合计将 8,225,000 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05%。
( 2 ) 标 的 股 份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 7.18 元 / 股 ,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59,055,500 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股份
转让价款”)。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标
的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
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相应变动。
(4)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自双方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
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 18,000,000 元(大
写:壹仟捌佰万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1,055,500 元(大写:叁
仟壹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5)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
规定自行承担。
2、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
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
7
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
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
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
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
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
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乙方系一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且其拥有全部所需的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代表受让方以签
订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其签署和交付本协议、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完成本次交易,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和同意。
本协议由其正式签署并交付后,即构成其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
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2)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
令 的规定,也不违反烜鼎星宿 22 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
任何合同;
3)不存在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或
行政程序,也不存在可能向任何政府机构提起的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
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4)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有充足资金支付交易对价;
5)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
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
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受让标的股份后,乙方在六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
8
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
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3、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
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
的无法实现;
2)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4、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
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
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2)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
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导致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
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4)除乙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
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税费缴纳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
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30 日未纠正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
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即如果乙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甲方应赔偿价
款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5)除甲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
9
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
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
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30 日未纠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
本协议,即如果甲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 10%作
为违约金。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
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7、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各条所使用的各项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
影响各项条款的内容、定义或其解释。
(3)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
理报批审核与过户手续,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协议签署时间
2024 年 9 月 10 日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方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
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通过相关部
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基金产
品募集资金。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式
10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人员、
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湛超
年 月 日
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建省福州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恒锋信息 股票代码 300605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 理有限公司(代表烜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新申路 921 弄 2 号 N
名称 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 通讯地址 区 464 室(上海富盛
投资基金) 经济开发区)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数量变化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持股数量:0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比例:0.00%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8,225,000 股 变动比例:5.0005%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后持股数量:8,225,000 股 持股比例:5.0005%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权益的股份变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 不适用 □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排除有增持或减持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
是否拟于未来 12
照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个月内继续增持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18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湛超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