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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2024-083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3173          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
                            动的提示性公告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分别与上海烜鼎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烜
鼎星宿”)、程文宏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拟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925,165 股、1,299,835 股(合
计 8,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5%)转让给烜鼎星宿。魏晓曦女士、欧霖
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678,875 股、4,546,125
股(合计 8,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5%)转让给程文宏先生。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55,384,58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67%)。烜鼎星宿、程文宏先生均持有公
司股份 8,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5%),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
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
 议转让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
 减持额度的规定。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
 的通知,获悉其于2024年9月10日分别与烜鼎星宿、程文宏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6,925,165股、1,299,835股(合计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
 转让给烜鼎星宿,协议转让价格均为7.1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59,055,500元。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3,678,875股、4,546,125股(合计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5%)转让给程文宏先生,协议转让价格均为7.1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为人民币59,055,500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实施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公司                  占公司                  占公司
           数量(股)     总股本    数量(股)    总股本    数量(股)    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比例

魏晓曦      48,450,746     29.46%    10,604,040     6.45%    37,846,706    23.01%

欧霖杰      18,184,500     11.06%     4,546,125     2.76%    13,638,375     8.29%

魏晓婷       5,199,340      3.16%     1,299,835     0.79%     3,899,505     2.37%
 合计         71,834,586        43.67%     16,450,000     10.00%      55,384,586      33.67%

烜鼎星宿                 0           0      8,225,000    5.0005%          8,225,000   5.0005%

  程文宏                 0           0      8,225,000    5.0005%          8,225,000   5.0005%

注:1、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公司总股本以 164,483,342 股计算,具体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为准。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1
     姓名:魏晓曦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22261968********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2、转让方 2
     姓名:欧霖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1021968********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3、转让方 3
     姓名:魏晓婷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2201197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上述转让方中,魏晓曦与欧霖杰系夫妻关系、魏晓婷与魏晓曦系胞姐妹关系,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 1
基金名称                            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                        SXL376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07329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 弄 2 号
管理人注册地址
                                    N 区 464 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王湛超
管理人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3124484969
管理人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管理人经营范围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人成立时间                      2014-09-30
管理人经营期限                      30 年
管理人股权结构                      王荣玉持股 80%    王湛超持股 2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管理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烜鼎星
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的份额。
    2、受让方 2
    姓名:程文宏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与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 1(转让方):魏晓曦
    甲方 2(转让方):魏晓婷
    乙方(受让方):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 1 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925,165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甲方 2 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299,83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79%;甲方合计将 8,225,000 股股份
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05%。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7.18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59,055,500
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标的
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
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相应变动。
    (4)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自双方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支
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 18,000,000 元(大写:
壹仟捌佰万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1,055,500 元(大写:叁仟
壹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5)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规
定自行承担。
    2、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
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
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
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
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
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
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
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
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
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乙方系一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上
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
且其拥有全部所需的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代表受让方以签订
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其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完成本次交易,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和同意。本
协议由其正式签署并交付后,即构成其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
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2)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的规定,也不违反烜鼎星宿 22 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
合同;
    3)不存在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或行
政程序,也不存在可能向任何政府机构提起的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诉
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4)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有充足资金支付交易对价;
    5)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
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
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受让标的股份后,乙方在六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在
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
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3、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
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
无法实现;
    2)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4、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
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
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2)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经
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
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导致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的,
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4)除乙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税费缴纳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逾
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30 日未纠正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
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即如果乙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甲方应赔偿价款总
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5)除甲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
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
的行为持续超过 30 日未纠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
议,即如果甲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 10%作为违约
金。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
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7、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各条所使用的各项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影
响各项条款的内容、定义或其解释。
    (3)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
报批审核与过户手续,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协议签署时间
    2024 年 9 月 10 日


   协议二: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与程文宏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 1(转让方):魏晓曦
    甲方 2(转让方):欧霖杰
    乙方(受让方):程文宏
    (二)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1)甲方 1 拟按照协议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3,678,875 股(即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4%),转让至乙方。甲方 2 拟按照协议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4,546,125 股(即占公司总股本的 2.76%),转让至乙方。
    (2)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 8,225,000 股股份(即占公
司总股本的 5.0005%)。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
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
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
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份事项的,本协议
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视协商情
况作相应调整。相应调整即对本次交易的调整,应得到各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
认。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7.1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
民币 59,055,5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乙方于协议签署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
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1 支付首次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
万元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支
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各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
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各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
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各自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乙方是在该
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
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
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
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对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其
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
完整的所有权。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
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
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
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标的股份除乙方已知晓的法定义务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义务、责任或者限
制。
    (2)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甲方是在该
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
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
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
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违约责任
    (1)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
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
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2)如因甲方原因(包括甲方不配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迟延办理标的股
份过户登记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若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迟延办理股份确认手续、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导致甲方未能或迟延完成股份转让的,不视为甲方违
约,甲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项,则每逾期一
日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
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本次交易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
    7、协议签署时间
    2024 年 9 月 10 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55,384,58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67%)。烜鼎星宿、程文宏均持有公司股份
8,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5%),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魏
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烜鼎星
宿、程文宏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未触及要
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五、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
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魏晓曦和欧霖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同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50%。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魏晓婷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
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魏晓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魏晓曦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魏晓曦和欧霖杰承诺: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
超过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
内,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
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减持行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仅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如果未履行前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承诺若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其将予以足额赔偿。
    (二)股东在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作
的针对认购可转债的说明及承诺
    1、魏晓曦和欧霖杰承诺:
    (1)本人将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相关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或自筹
资金,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债发行具
体方案及本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2)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成功认购本次可
转债,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即自
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3)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
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将不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4)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出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魏晓婷承诺:
    (1)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存在减持公司
情形,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2)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
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情形,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
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3)
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
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
份的公告》所作的承诺
    魏晓曦、欧霖杰、魏晓婷承诺: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不减持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不
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履
行承诺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巨潮资讯网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
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程文宏)》。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公
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