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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福顾字第 0009-07 号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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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
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
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
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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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
新园 5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魏晓曦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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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68,162,64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439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048,3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74%。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8 人,代
表股份 69,211,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77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4 人,代表股份 1,423,5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65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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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540,4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1%;反对 645,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8%;
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2,9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12%;反对 645,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526%;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6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540,4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1%;反对 645,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8%;
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2,9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12%;反对 645,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526%;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6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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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   韵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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