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8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4-011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忍冬路万科翠湖国际南六
号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8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忍冬路万科翠湖国际南六号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47,480,085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1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204,53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其中,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公司
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147,487,685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151%。其中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 4 人,代表股份 4,212,13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742%。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81,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05,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田璧、孟庆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