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3
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3122 债券简称:富瀚转债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17 号 2 号楼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8 人,代表股份
122,048,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4,429,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24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21 人,代表股份 37,619,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0 人,代表股
份 1,293,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220 人,代表股份 1,293,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小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969,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反对 43,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36,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10%;反对 43,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35%;弃权 36,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5%。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133,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05%;
反对 874,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3%;弃权 4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9,1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9.2995%;反对 874,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643%;弃权 4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安荣律师、陈泽宇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