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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库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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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 5 楼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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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
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瞿缨律

师、余海浪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
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
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
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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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发
布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
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
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3、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议案名称)、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
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 399 号公司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
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
事等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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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次会议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总体情
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0 人,代表股份 112,370,97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035,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88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7 人,代表股份 60,335,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21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6 人,代表股份 1,853,27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6 人,代表股份 1,853,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437%。
    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持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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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以上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 1、2、3、4 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珠海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珠国资〔2024〕210 号),珠海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

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3 项议案已获得政府审批部门的批
准,具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且本次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
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监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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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112,183,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8%;反对 118,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55%;弃权 69,3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12%;反对 118,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54%;弃权 69,3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34%。
    2、《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112,183,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2%;反对 11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51%;弃权 69,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55%;反对 11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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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9%;弃权 69,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07%。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2,185,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5%;反对 1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39%;弃权 69,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7,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664%;反对 1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70%;弃权 69,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6%。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 112,229,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 51,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54%;弃权 9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3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2,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37%;反对 51,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2%;弃权 9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3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30%。

    5、《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2,228,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3%;反对 5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31%;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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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710,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49%;反对 5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27%;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上 5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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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刚律师


                                经办律师:瞿缨律师


                                          余海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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