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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2024-12-13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4-08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董事刘之明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郑庆秋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何庆柏先
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披
 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股

 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公司董事刘之明先生拟于上述减
 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累积不超过 167,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955%。公司
 董事兼副总经理郑庆秋女士拟于上述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积不超过 113,500 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647%。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何庆柏先生拟于上述减
 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累积不超过 55,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314%。
     公司于近日收到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何庆柏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何

 庆柏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
    股东                                减持均价             占公司总股本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数
    名称                                (元/股)              的比例
                                                    (股)


                                    1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刘之明      集中竞价    -2024 年 12 月 13           49.31      167,428         0.0955%

                                 日

                         2024 年 12 月 10 日

 郑庆秋      集中竞价    -2024 年 12 月 13           46.02      113,500         0.0647%

                                 日

 何庆柏      集中竞价    2024 年 12 月 11 日         48.20      55,000          0.0314%

                             合计                               335,928         0.1916%

    注:1、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和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的股份(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何庆柏先生的

股份来源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的股份(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是 175,302,931 股。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尚在自主行权过程中,公司总股本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会

随之变动;

    3、表中的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数量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数量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合计持有
                               669,712             0.3820%       502,284           0.2865%
             股数

             其中:无
  刘之明     限售条件          167,428             0.0955%                0        0.0000%
             股份
             有限售条
                               502,284             0.2865%       502,284           0.2865%
             件股份

             合计持有
                               454,001             0.2590%       340,501           0.1942%
             股数
 郑庆秋      其中:无
             限售条件          113,500             0.0647%                0        0.0000%
             股份

                                               2
           有限售条
                           340,501         0.1942%       340,501      0.1942%
           件股份

           合计持有
                           225,972         0.1289%       170,972      0.0975%
           股数
           其中:无
 何庆柏    限售条件         56,493         0.0322%         1,493      0.0009%
           股份
           有限售条
                           169,479         0.0967%       169,479      0.0967%
           件股份

   注:表中的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具体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何庆柏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何庆柏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庆柏先生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三)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何庆柏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刘之明先生、郑庆秋女士、何庆柏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3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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