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2024-11-27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
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股
东参加公司股东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自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
告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
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
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
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
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
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或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性质和数量;
(四)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亦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向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若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提出异议,则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公司全体董事就此进行讨论,
并且若公司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认为被申请回避的股东为关联股东,则该股东
应当回避;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
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点票应由会议主持人、律师、监事代表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根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所涉及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施行。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