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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4-05-17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8 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 1500
                中国广州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343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劲
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
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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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劲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
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 70 号佛
山国家高新区科技产业园 G 座 10 楼多媒体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刚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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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劲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0 日,即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101,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02%。经本
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
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期 间 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903,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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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劲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4、公司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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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劲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贺伟平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张 旭 _____________




                                                    叶莹莹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