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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劲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24-06-19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6 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及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已完成归属,新增 1,635,075 股股份,公司总股
   本将由 249,788,349 股增至 251,423,424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9,788,349
   元变更为 251,423,424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述注册资本
   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章程                                          新章程

第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9,788,349     第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1,423,424

元。                                            元。

第 3.07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9,788,349 股,均    第 3.07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1,423,424 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 3.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 3.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第 3.19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 3.19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1-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15 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                           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他期间。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损方案;

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
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一)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事项;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交易。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除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行使。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 4.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3-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三分之二时;                                  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分之一时;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 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 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 4.53 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第 4.53 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东提名。                                      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


                                             -4-
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     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核。                                         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

的股东提名。                                 的股东提名。

……                                         ……

第 5.0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第 5.0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提名或

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逾二年;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未逾三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未逾三年;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逾三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在禁入期;


                                            -5-
在禁入期;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职责。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他内容。                                     确结论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十一)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所规定以上情形的,不能

                                             被提名为董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一)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 5.13 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 5.13 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一人。                                   事长一人。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6-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决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经理的工作;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七)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5.16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第 5.16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东大会批准,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保证科学决策。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 5.17 条 ……                              第 5.17 条 ……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资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7-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担保、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他交易的权限如下:                            的其他交易的权限如下:

                                              第 7.06 条 第八十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第 7.11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7.12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出解任的建议;

……                                          ……

第 11.02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第 11.02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8-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 11.04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 11.04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 11.06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第 11.06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 11.09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0.08 条第(一) 第 11.09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1.08 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11.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0.08 条第(一) 第 11.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1.08 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9-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 11.12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第 11.12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                                           权。

                                               ……

第 13.01 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第 13.01 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由于上述条款的变更,《公司章程》
   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具体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
        三、其他说明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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