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01-18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
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开立生物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开立生物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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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
务负责人,公司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
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
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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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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