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9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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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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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
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内部审计制度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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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
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
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接受持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
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部门业务部门研
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和影响的行为,需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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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出具整改通知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
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机制并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
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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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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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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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一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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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按照
监管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有);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有);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如适用),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战略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公司
年度经营目标和监管要求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审计部应根据经审批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和工作计
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
(三)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至七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
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或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案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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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审计时内审人员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包括但不限于凭证、账表、报告、会议纪要等,调查访谈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做
好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层级复核;审计部可以申请聘请
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五)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后,审计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机
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确认,完善审计
报告相关内容;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应审批通过,向被审计单位
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计问题整改计划表,明确整改
措施、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六)审计部负责人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两周内对项目质量及审计人员工作进行
考核评价,以保证审计质量;
(七)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八)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七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
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
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
依法依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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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
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审计部负责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
追究机制,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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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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