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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0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7 号)。万通智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000 股,发行价格 9.92 元/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010,231.9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9,589,768.02 元。2021 年 7 月 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21〕361 号《验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聘请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保荐机构”)
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
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蒋鸿、张强
项目联系人         蒋鸿
联系电话           021-2032864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 12 号
成立时间           1993 年 12 月 25 日
股票简称           万通智控
股票代码           300643
总股本             230,000,000 股
法定代表人         张健儿
实际控制人         张健儿
董事会秘书         李滨
联系电话           0571-89181292
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15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
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做到将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等有关
会议资料及时送交保荐机构,尊重保荐机构的专业意见与建议,完善各类制
度、决策程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现场检查、口
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为保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提出专业意见;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
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蒋    鸿                    张    强




   法定代表人: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