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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关于聘请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24-07-25  

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4-053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度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2、2023 年度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 13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
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根据《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
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
就本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
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请 202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保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
务,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 年 8 月,2013 年 12 月 10 日改制为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
22 至 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79 人,共有注册
会计师 1395 人,其中 74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3 年度收入总额为 287,224.60 万元,其中审
计业务收入 274,873.42 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49,856.80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394 家上市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
总额 48,840.19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对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
户家数为 282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不低于 2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 年 9 月 21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
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共同就 2011 年 3 月 17 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
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
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3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自
律处分 1 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3 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 1 次,58 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9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和自律处分 2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芳,200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2021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福赛
科技、精智股份、宏正设计、通锦股份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阳,2023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5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申
通快递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陶亮,2010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多家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陈芳、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阳、项目质量复核人陶亮近三年内
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 2024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
场情况等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13 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 13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
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不存在与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
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
了审查,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其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情况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其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的要求。独立董事认为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质
文件。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