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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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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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3,671,87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534%。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91,9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5%;反
对 7,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 72,11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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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8,66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59%;反对 7,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 72,11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5%。
2、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91,8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反
对 78,51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3%;弃权 1,5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8,56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44%;反对 78,51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4%;弃权 1,5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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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孙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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