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04-27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
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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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
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
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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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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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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