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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恩设计: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8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
“泰和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威律师、黄晓俊律师(下称“泰
和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
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
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

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统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姜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泰和泰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4 年 9 月 11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
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7,374,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7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7,105,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23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9,6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0%。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06,9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68%。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
泰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提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
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

过。具体为:
   1.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27,1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159,367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95%;反对 44,3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7%;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8%。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27,3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2%;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弃权 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159,567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23%;反对 44,30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47%;弃权 3,1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
形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钟 威




                                              黄晓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