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2024-07-17
证券代码:300673 证券简称:佩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23133 债券简称:佩蒂转债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4 年 1 月 16 日,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0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振标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
期投资价值的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
资者信心,计划自披露本次增持计划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部分股份,
增持资金不低于 1,00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者自筹资金,增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价格不设
置区间,根据市场情况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
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收到陈振标先生的通知,本次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届满
且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标先生,目前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增持前,陈振标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9,650,000.00 股,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的 32.8365%1;本次增持后,陈振标先生直接持有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48,827,520.00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数量为
6,262,093.00 股,下同。
1
本公司股份 80,502,8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的
33.1881%;
(三)陈振标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在本次
增持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陈振标先生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开始增持本公司股份起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止,累计购入本公司股份 852,800.00 股,共使用资金 10,005,115.98 元人民币(不含
交易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注]
增持 增持金额 增持数量 增持比例[
股东名称 增持期间 增持均价
方式 (元) (股) (%)
2024-01-
集中
16 至 11.73 元/
陈振标 竞价 10,005,115.98 852,800.00 0.3516
2024-07- 股
交易
15
合计 - - 10,005,115.98 852,800.00 - 0.3516
[注]:计算增持股份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振标先生、郑香兰女士及陈振标先
生的一致行动人陈振录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是否控股股东、实际控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注 1](%)
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陈振标 是 80,502,800.00 33.1881
陈振录 是 25,990,500.00 10.7148
郑香兰 是 8,100,000.00 3.3393
合计 - 114,593,300.00 47.2422
[注 1]:计算增持股份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陈振标先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增
持计划,且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陈振标先生本次增持公司的股份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且未在下列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2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陈振标先生增持股份期间,已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次增持事项,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佩蒂动物营
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五、备查文件
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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