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11-16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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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的价值投资理念,向投
资者提供公开、透明、稳定的预期,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可持续的股东分红回
报机制,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要求,特制订了《未来三年
(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2024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引导上市公司优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综合考虑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
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
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
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制订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在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在本规划的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监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利益为宗旨,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
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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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2、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拟
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
计算)的百分之三十,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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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公
司应予以披露。公司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5)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主动通过多种渠道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7)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如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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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金需求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也可以根据政策变化
或者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
政策做出必要且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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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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