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1-16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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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
理(ESG)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及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ESG,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
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
治理的健全和透明。公司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
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披露。
第三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ESG战略,并监督实施和持续改
进。战略及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战略部为战略及ESG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战略及ESG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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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ESG相
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五)对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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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除了履行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外,召集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战略及ESG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战略及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战略及ESG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战略部负责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战略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及ESG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
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由战略及ESG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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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及ESG委员会存在异议的,应及时
向战略及ESG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战略及ESG委员会应就此作出书
面说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
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
开会议的,可以以口头、电话、邮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并征得全体委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及
ESG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体参会委员的同意
下,也可采用举手、通讯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
及ESG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及ESG委员会
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
行报告、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出席或者列席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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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决议、记录或备忘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同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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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