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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医疗: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3-03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发布《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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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241,757,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的 37.575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660,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36.1616%。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7,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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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122,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的 1.417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639,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1%;反对 26,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弃权 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04,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48%;反对:26,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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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8%;弃权: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4%。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639,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1%;反对 26,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弃权 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04,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48%;反对:26,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8%;弃权: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4%。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639,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1%;反对 26,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弃权 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04,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48%;反对:26,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8%;弃权: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4%。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639,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1%;反对 26,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弃权 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04,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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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48%;反对:26,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8%;弃权:9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
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665,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44,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弃权 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30,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2%;反对:4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3%;弃权: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5%。

     6、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665,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92,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30,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2%;反对:92,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878,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55%;反对 3,831,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9%;
弃权 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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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43,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800%;反对:3,831,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15%;弃权: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5%。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667,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43,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弃权 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32,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3%;反对:43,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2%;弃权: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890,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4%;反对 1,820,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0%;
弃权 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54,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257%;反对:1,820,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58%;弃权: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5%。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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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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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