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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医疗: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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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
                                               2024 年 11 月
          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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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邮编:200030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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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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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
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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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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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Fax:(8621)503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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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42 人,代表股份
260,285,134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07,600 股)的 40.58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股份 232,200,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07,600 股)的 36.2033%。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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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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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37 人,代表股份 28,084,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扣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07,600 股)的 4.37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39 人,代表股份
28,102,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81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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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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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59,661,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3%;
反对:331,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弃权:
292,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478,3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96%;反对:331,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4%;弃权:292,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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