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珠江路 99 号公司 A407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6,481,5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054%。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选举倪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62,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5%。倪铭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51,6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7.3162%。 1.02 审议通过《选举倪茂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12,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倪茂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1,4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307%。 1.03 审议通过《选举魏迎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12,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魏迎春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1,4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306%。 1.04 审议通过《选举彭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1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彭俊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1,4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306%。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 审议通过《选举郑石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郑石桥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2%。 2.02 审议通过《选举贾和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贾和坤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2%。 2.03 审议通过《选举殷爱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殷爱荪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8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4%。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选举沈家湖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沈家湖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2%。 3.02 审议通过《选举陈丹丹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5,713,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5%。陈丹丹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2,7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53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7,145,10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2874%;反对 412,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47%; 弃权 20,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9%。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5,238,09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664%;反对 412,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6%;弃权 20,3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矜如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彭佳宁 年 月 日 上 海杭州 北京 深圳苏 州南京 成都 重庆太 原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合 肥郑州 福州 南昌西 安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海口 长沙昆 明香港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东 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