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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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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珠江路 99 号公司 A407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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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6,481,5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054%。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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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选举倪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62,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5%。倪铭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51,6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7.3162%。

     1.02 审议通过《选举倪茂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12,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倪茂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1,4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307%。

     1.03 审议通过《选举魏迎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12,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魏迎春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1,4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306%。

     1.04 审议通过《选举彭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1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彭俊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1,4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306%。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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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审议通过《选举郑石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郑石桥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2%。

     2.02 审议通过《选举贾和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贾和坤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2%。

     2.03 审议通过《选举殷爱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殷爱荪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8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4%。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选举沈家湖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703,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5%。沈家湖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892,7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772%。

     3.02 审议通过《选举陈丹丹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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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5,713,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5%。陈丹丹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4,902,7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453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7,145,10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2874%;反对 412,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47%;
弃权 20,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9%。

     上 述 参 加 本 次 会议 的 有 效 表 决股 份 中 , 中小 股 东 的 表决 结 果 为 :同 意
5,238,09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664%;反对 412,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6%;弃权 20,3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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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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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彭佳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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