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本公司A4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倪铭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9,002,678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2,021,600股,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269人,代表股份82,356,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31%。其中: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8 人 , 代 表 股 份 69,170,58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0.2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185,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75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185,97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7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185,97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8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28,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2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弃权 2,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58,2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899%;反对 2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6%;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30,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反对 23,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 2,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60,2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051%;反对 23,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1.03 回购股份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96,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反对 54,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弃权 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25,8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442%;反对 54,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1%;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55,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4%;反对 9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弃权 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084,9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340%;反对 9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7%;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1.05 回购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02,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 49,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5,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31,5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874%;反对 49,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1%;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04,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4%;反对 49,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弃权 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33,5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026%;反对 49,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9%;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98,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1%;反对 23,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 3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28,3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632%;反对 23,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03,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反对 24,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弃权 29,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32,4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943%;反对 24,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0%;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孙矜如律师、沈晨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