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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16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增强董事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规范其运作。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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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

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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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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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

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

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

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

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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