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10-01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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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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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2 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50,000 股,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0,124,969 股的 1.87%,占公司股本总额扣除回购股份数
的 1.89%。其中首次授予 6,47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8%,占公司股本
总额扣除回购股份数的 1.60%,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84.58%;预留
1,18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占公司股本总额扣除回购股份数的
0.29%,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5.42%。预留部分不超过授予权益总
额的 20%。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注:公司总股本为 410,124,969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数为 5,264,039 股,扣除回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为 404,860,93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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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1 人,为本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98 元/股。
自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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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2 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授出。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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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1
第十四章 附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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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赛意信息、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激励对象 指
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
归属日 指
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务办理:2.2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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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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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
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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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1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
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本计划激励对象确定
的职务依据相同,包括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新进入公司并符
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
籍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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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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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50,000 股,占本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10,124,969 股的 1.87%,占公司股本总额扣除回购股份数的
1.89%。其中首次授予 6,47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8%,占公司股本总
额扣除回购股份数的 1.60%,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84.58%;预留
1,18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占公司股本总额扣除回购股份数的
0.29%,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5.42%。预留部分不超过授予权益总
额的 20%。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股本 占公司股本总额扣除
激励对象
股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回购股份数的比例
首次授予: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 6,470,000 84.58% 1.58% 1.60%
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211 人)
预留部分 1,180,000 15.42% 0.29%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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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650,000 100.00% 1.87% 1.89%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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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三、本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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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4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三个归属期 30%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
分各个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个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
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5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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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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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9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本期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8.66 元/
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6.80 元/
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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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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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 基准年份 考核年度
归属系数 100% 归属系数 70%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2025 年
增长不低于 20.00% 增长不低于 15.00%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2026 年
增长不低于 20.00% 增长不低于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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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 2027 年
增长不低于 20.00% 增长不低于 15.00%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 基准年份 考核年度
归属系数 100% 归属系数 70%
预留授予第一个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2024 年 2026 年
归属期 增长不低于 20.00% 增长不低于 15.00%
预留授予第二个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4 年复合
2024 年 2027 年
归属期 增长不低于 20.00% 增长不低于 15.00%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
依据。
2.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经营单位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后,激励对象只有在各个归属期的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在 A 级或 B+级,且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一个年度业绩考核为“优秀”或“良
好”的,可全额参与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一个年度
业绩考核为“合格”的,则当年度限制性股票可归属额度的 70%可归属,当年度
限制性股票可归属额度的 30%不可归属,作废失效;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一个
年度业绩考核为“一般”的,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归属额度不可归属,
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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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级、B+级、B 级、C 级、D 级五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
考评结果 A级 B+级 B级 C级 D级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称职 有待改进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100% 70% 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
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
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
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是依据单位在各个归属期的前一个会计
年度经营责任制确定的相关业绩经营指标。
除公司层面以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
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各个归属期的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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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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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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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6,470,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45 元/股(2024 年 9 月 30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 年、3 年、4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03%、20.73%、21.02%、20.6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
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362.46 306.19 1,224.77 1,075.96 543.00 212.54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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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正式
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4、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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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
效等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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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
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
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作废失效其持有的该次归属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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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票激
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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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
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进行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按规定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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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的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
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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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
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
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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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
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
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
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
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
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
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
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
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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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
劳动服务的,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中,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
件的,由公司作废。
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
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激励对象在退休前需支付完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可按照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
当期将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
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
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
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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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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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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