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0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创
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公司”或“发行
人”)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保荐代表人 崔增英、谢国敏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8
注册资本 16,737.95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7 号 60 幢一层 027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7 号 60 幢一层 027
法定代表人 牛文文
实际控制人 牛文文
联系人 徐文峰
联系电话 010-626919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
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
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
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
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人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2021 年 10 月 25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二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
更为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本
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子项目资金投入金额,本次调整不
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对公司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自募集资金到
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
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建设期间募集资金使用受行业形势及市场环境调整等外
部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按原计划于建设期内完成投入。公司基于审慎评估判
断,为修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未达预期的影响,结合整体经济环境等客观
因素,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
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
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
公告,未发现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
况。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募集资金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增英 谢国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顾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