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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一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4-20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度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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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
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本条“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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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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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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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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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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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晰。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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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公司应负责安排相关的培训并承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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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
应负责安排相关的培训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
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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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
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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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相关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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