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2-29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16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9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改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1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含购买原材料等或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划;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 司除外)、提供财务资质(含委托贷
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1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
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孰高为准);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
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3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
况; 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
4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
3
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
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
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
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
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候选人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股东应当对候选
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予以核查。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5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议事规则等);
算;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司形式;
6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百分之三十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4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五)当选原则: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能被
第八十二条 …… 选举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为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
7
实行累积投票制。…… 人数相同,且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大会投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
…… 十)以上;如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的得
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中最少,如其
全部当选将导致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总人数超过该股东大会应选出人数
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候
选人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止。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8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施,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5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期限尚未届满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前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如董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事因其他原因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9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务。
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10 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成员全
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 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 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专业人士。 中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6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11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上述指标按交易事项类型计算连续十二个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月内累计金额。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非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委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12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次修订内
容办理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
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梳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
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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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否
上述 1-6 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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