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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2-29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16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9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改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1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含购买原材料等或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划;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                                   司除外)、提供财务资质(含委托贷
                                               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1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
    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孰高为准);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
                                             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3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
    况;                                     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
4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


                                      3
                                             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
                                             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
                                             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
                                             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
                                             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候选人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股东应当对候选
                                             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予以核查。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5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议事规则等);
    算;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司形式;
6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百分之三十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4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五)当选原则: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能被
    第八十二条 ……                        选举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为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
7
    实行累积投票制。……                   人数相同,且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大会投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
    ……                                   十)以上;如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的得
                                           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中最少,如其
                                           全部当选将导致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总人数超过该股东大会应选出人数
                                           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候
                                           选人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止。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8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施,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5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期限尚未届满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前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如董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事因其他原因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9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务。
     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10   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成员全
     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     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   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专业人士。                               中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6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11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上述指标按交易事项类型计算连续十二个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月内累计金额。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非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委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12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次修订内
容办理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
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梳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
修订。具体如下:




                                         7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否
  上述 1-6 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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