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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2月)2024-02-2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1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2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
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3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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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
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
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
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应妥善安排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
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
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使用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
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
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并披露。




                                   8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
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9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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