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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2024-02-2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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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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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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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
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
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
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
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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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
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股东应当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予以核
查。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得以需要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为由拒绝股东的
相关提案。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
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
案提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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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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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广东证
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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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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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对股东大会提案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应当向被征集人依
法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接受与其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
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如有)中援引征
集投票权的相关公告。
    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应当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股东大会取消的,征集人应当发布表决权征集取消公告,本次表决权征集结
束。股东大会延期的,征集人可以调整表决权征集时间并发布表决权征集延期公
告。
    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征集期间对征集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删除的,该提案
的表决权征集自动撤销,征集人应当发布该提案表决权征集结束公告。征集结果
不满足行使提案权持股比例要求的,该次征集结束。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9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
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
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
该选票作废。
   (五)当选原则: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
能被选举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所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为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人数相同,且得票总数应占出席
当次股东大会投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如二名或二名以上
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股东大
会应选出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时止。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1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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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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