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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威复材: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10-28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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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
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以不再开展公开选聘工作,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大会决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
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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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
件,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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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二)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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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五)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等公司评估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除出现第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应当在
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
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
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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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修订。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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